(2017)赣民抗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天盛投资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天盛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抗23号抗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井冈山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26179113-8。法定代表人:赖学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江西省天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852821-6。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座写字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4606545-X。负责人:程航,该分公司负责人。申诉人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江西省天盛投资有限公司保管合同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洪民再指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赣检民(行)监[2017]360000000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玲审 判 员 姚 姝审 判 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巍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