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王月秋、王道祥等与王成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秋,王道祥,王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359—2号原告:王月秋,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王道祥,男,30岁,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王成银,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2017年7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335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王成银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7月17日被告王成银交纳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王成银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成银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