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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玉云与马木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云,马木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648号原告:刘玉云,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0日,不识字,农民,住和政县松鸣镇。被告:马木洒,男,回族,生于1993年8月17日,农民,不识字,住和政县三十里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牙古白,男,回族,生于1966年1月10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告之父。原告刘玉云诉被告马木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玉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口头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口头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玉云负担。审判长  马庆贵审判员  孟肖君审判员  张永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国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