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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战经栋与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经栋,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战经栋,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执行人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民营创业园兴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何成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战经栋与被执行人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7948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被执行人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停产,其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五汛镇民营创业园内的房产、土地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已评估完毕,正在进行拍卖,因拍卖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