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邓巨虎、孙磊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巨虎,孙磊,周云峰,王志敏,张志华,裘秋帆,邢立兵,潘燕翔,刘震宇,钱立春,周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98号被执行人:邓巨虎,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石亭子镇富友村9组,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场东公寓15号302室,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809286611。被执行人:孙磊,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剧院路31号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810230015。被执行人:周云峰,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安村1192号,公民身份号码:321124197410270518。被执行人:王志敏,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步路乡西炉村明圣寺脚1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20620357X。被执行人:张志华,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向阳区中心家园1号楼5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150421198012180014。被执行人:裘秋帆,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市山路18号,现住新昌绿城玫瑰园雨迪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8108300014。被执行人:邢立兵,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沃基村北一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8006201218。被执行人:潘燕翔,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63号北区4号楼3单元0502号,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8208271319。被执行人:刘震宇,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5号20楼39号,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405131310。被执行人:钱立春,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六二村大通东路5号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112221277。被执行人:周建宁,男,1976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下曹村1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60706137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6日立案执行邓巨虎、孙磊、周云峰、王志敏、张志华、裘秋帆、邢立兵、潘燕翔、刘震宇、钱立春、周建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因执行依据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厘清,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建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利军版本信息:Microsoft.NETFramework版本:2.0.50727.8762;ASP.NET版本:2.0.50727.8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