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昊、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昊,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980号申请执行人:王昊,男,1989年11月生,住河北省泊头市。被执行人: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献县河街镇西八屯村。王昊诉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资纠纷一案,献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献劳人仲案[2016]15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昊对献劳人仲案[2016]1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免交执行费1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