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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林桂朝与黄金全、梁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朝,黄金全,梁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2037号原告:林桂朝,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岚,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全,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燕明,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林桂朝与被告黄金全、梁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林桂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桂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林桂朝负担。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谭振华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康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