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萍诉肖柏州、肖荟洁赡养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87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萍,肖柏州,肖荟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72号之一原告:肖萍,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开秀(系原告之母)。被告:肖柏州,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英(系被告之母)。被告:肖荟洁,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肖萍与被告肖柏州、被告肖荟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肖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谢道飞审 判 员 罗建辉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