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会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1刑初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会强,曾用名刘会欣,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望都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会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会强在唐县县城城关工商所内盗窃被害人张某包内现金3,000元、苹果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钥匙等物品。2、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会强在望都县南环路“海森”美容店盗窃被害人韩某300元现金和一个玉坠。3、2016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刘会强在望都县菜市场对面“红某”水果批发店内盗窃被害人于某1现金400余元。4、2016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会强在望都县“联想建材”店二楼盗窃被害人李某保管的其丈夫的钱包,内有少许零钱、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后被李某及家人当场抓住。5、2016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刘会强在望都县福升鞋厂门口警卫室盗窃被害人姜某1现金11,6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会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会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会强在唐县县城城关工商所内盗窃被害人张某包及包内物品。2016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刘会强在望都县菜市场对面“红某”水果批发店内盗窃被害人于某1部分现金。2016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会强在望都县“联想建材”店二楼盗窃被害人李某保管的其丈夫的钱包,内有少许零钱、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后被李某及家人当场抓住。2016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刘会强在望都县福升鞋厂门口警卫室盗窃被害人姜某1现金10,000余元。2016年10月18日,望都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发还给被害人姜某1人民币3,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姜某1陈述,2016年10月11日上午11点左右,在望都县福升鞋厂的门卫室卧室里,其放在门卫室卧室一进门电视的桌子下边的柜子的人民币11,600元整被偷了。其当时开着门,在门卫室对面的厨房里做饭,其出来的时候看见了拿其钱的人,是个女的,身高1.6米,正方形脸,中等身材,短发,40来岁,背着一个包,挎着一个包,她走了之后其才发现钱没有了,就没追上。后来其打听到这个女的是望都县西白陀村的。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年8月2日上午10点58分,在唐县城关工商所行政大厅,其手提包被偷了。其当时在城关工商所二楼行政大厅办公,顺手就把手提包放在了柜台上从西数第三个工作间。其工作到11点半左右去拿手提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了。包里边有大概3,000元现金,一部苹果6手机,身份证、一张信用社工资卡、一张邮政储蓄卡、钥匙,还有几张购物卡。其工作的地方有监控,监控上显示是一个大约40多岁女子拿走的,该女子穿红色上衣,脚穿袜子和拖鞋。3、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9月份的一个下午,其丈夫的钱包被偷了,里面有一部分现金,还有身份证,银行卡,其当时就把小偷抓住了,是一个40多岁女的,东西是当场从她口袋里搜出来的。4、被害人于某1陈述,2016年8月30日上午,其在望都县菜市场对面“红某”水果批发部被偷了现金四五百元,监控显示是一个女的偷的,岁数50岁左右。5、被告人刘会强供述,其在望都县一个厂子的小柜子里偷了老头一万多元,还在唐县县城偷过钱。6、发还清单载明,2016年10月18日,望都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发还给被害人姜某1人民币3,500元。7、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某司鉴[2016]精鉴字第344号载明,被鉴定人刘会强作案为现实动机,虽然有精神分裂症病史,案发时为基本缓解状态,不影响其对该作案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送光盘三张及被告人刘会强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会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会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会强应退赔被告人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刘会强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会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会强退赔被害人姜贵铁经济损失6,500元。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望都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连 峥审 判 员 刘倩南人民陪审员 谷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亚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