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李薇、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薇,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姜林刚,韩玲,青岛海晓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016号申请人:李薇,女,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孙希安。被申请人:姜林刚,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韩玲,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海晓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宏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韩清。申请人李薇与被申请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姜林刚、被申请人韩玲、被申请人青岛海晓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薇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高新区宝源路房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薇名下位于青岛市高新区宝源路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姜林刚、被申请人韩玲、被申请人青岛海晓重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俊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