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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康馨渔家乐饭店与丁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康馨渔家乐饭店,丁龙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095号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康馨渔家乐饭店,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经营者:李玲,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启,日照岚山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丁龙,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康馨渔家乐饭店与被告丁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康馨渔家乐饭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康馨渔家乐饭店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康馨渔家乐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康馨渔家乐饭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