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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华水泥销售部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华水泥销售部,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74号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华水泥销售部,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5UB4PM3M。负责人:谭金华,该销售部负责人。被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号附1号3-2。法定代表人:袁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县金华水泥销售部与被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补齐担保材料,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工程款349753.00元。担保人谭金华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处房屋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华水泥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2269.00元��由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华水泥销售部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