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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余绍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余绍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422号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中联大厦1幢503室。法定代表人:王保福,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余绍曾,男,汉族,1960年3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绍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俞倪超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奕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