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阳犯盗窃罪、赵某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阳,赵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阳。被告人赵某光。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阳犯盗窃罪、赵某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行、史玉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阳、赵某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阳单独或伙同袁某金(另案处理)先后来到临沭县城“一网情深”网吧、曹村教堂、九州超市等地盗窃作案11起,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16382元。其中,被告人赵某光低价收购张某阳、袁某金盗窃的电动车3辆,价值6200元。分述如下:1、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阳在临沭县城“一网情深”网吧门口盗窃张某沛的电动车一辆,价值1200元。2、2016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阳在临沭县城曹村街居委会曹村教堂门口,盗窃刘某亮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1500元。3、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阳在临沭县城九州超市西“素百味”门口,盗窃陈某的山地车一辆,价值1500元。4、2016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阳在临沭县城苏果超市北门,盗窃黄某雨的电动车一辆,价值900元。5、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阳伙同袁某金在临沭县城刘场社区二期地下停车场,将陈某进的一辆香槟色北京汽车E130副驾驶后面玻璃砸碎,车玻璃价值200元,盗窃车内“泰谦糖”量子检测仪一台,价值3000元。6、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张某阳伙同袁某金在临沭县城九州超市西南角,盗窃韩某的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7、2017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阳伙同袁某金在临沭县城“天润网吧”盗窃高某瑞的电动车一辆,价值500元。8、2017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阳伙同袁某金在临沭县城第二初级中学对过停车场,盗窃张某琪的电动车一辆,价值1800元,张某阳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赵某光。9、2017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阳伙同袁某金在临沭县城第二初级中学对过停车场,盗窃王某楠的电动车一辆,价值1700元,张某阳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赵某光。10、2017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阳伙同袁某金在临沭县城第二初级中学对过停车场,盗窃李某林的电动车一辆,价值2700元,张某阳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赵某光。11、2017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阳伙同袁某金在临沭县城电影公司家属院,盗窃徐某的桑塔纳轿车(车牌鲁Q6U5**)时被车主发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桑塔纳轿车价值385元。2017年3月6日,临沭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在案发现场将嫌疑人袁某金抓获归案;同日,在掌握了被告人张某阳的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后,将张某阳传唤到案;次日,在掌握了被告人赵某光的犯罪事实后将赵某光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光退赔了受害人张某琪、王某楠、李某林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阳、赵某光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被害人张某沛的陈述、被害人刘某亮的陈述、被害人张某琪的陈述、同案犯袁某金的供述、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指认现场照片、收到条、抓获经过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阳单独或者与人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光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阳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盗窃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第十一起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光系初犯、自愿认罪、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杨凤利人民陪审员 段圣权人民陪审员 王宝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