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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6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陶忠于与陶绣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忠于,陶绣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6331号原告:陶忠于,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绣芬,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忠于与被告陶绣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陶忠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陶忠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忠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陶忠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