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中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南昌闽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南昌闽兴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博泰钢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华南金属有限公司,黄涛,熊美兰,胡小英,余定桃,孙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中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象山北路2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850499-4。法定代表人:石鹏飞,行长。被执行人:南昌闽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351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6774-X。法定代表人:黄涛。被执行人:南昌博泰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50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68852503-1法人代表:熊美兰被执行人:江西省华南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东工业园三路,组织机构代码:78729597-2。法人代表:胡小英。被执行人:黄涛,男,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美兰,女,195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胡小英,女,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余定桃,女,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孙晶,女,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南昌闽兴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博泰钢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华南金属有限公司、黄涛、熊美兰、胡小英、余定桃、孙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依据的财产,另涉及余定桃系列案,由本院统一处置,本案等待分配,2017年7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调查告知函,并限令其在3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截止2017年7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为802.1334万元及利息,尚欠802.1334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