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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延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福臣与宗会斌、刘汉章、王凤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福臣,宗会彬,刘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延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闫福臣,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宗会彬,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刘汉章,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闫福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8日作出的(1999)延民初字第744-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宗会彬、刘汉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闫福臣于2001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先予给付每人3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宗会彬给付34000元,被执行人刘汉章未给付。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汉章的存款、房地产、车辆、收入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8日作出的(1999)延民初字第744-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希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