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亚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14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黄春梅。被告人林亚二,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亚二在海口市××区号处碰到韩耀衍,韩耀衍提出向其购买100元的海洛因,被告人林亚二便将其携带的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韩耀衍,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林亚二处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从韩耀衍处缴获毒品1小包。经称量及鉴定:缴获的1小包毒品净重0.0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亚二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亚二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亚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9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 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娜书 记 员 陈文莉速 录 员 何克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