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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5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暂住本市。辩护人周东、付二光,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周东、证人鲁某某、刁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6月18日9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K8XX**的轿车在本市东体育会路659弄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并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案发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66.7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且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黄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昊某、刁2、鲁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打印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及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卞 飙审 判 员  马翠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