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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祁振江、陶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振江,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振江,男,1977年9月24日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陶林,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振江与被执行人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金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