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30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金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强,金秀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0842号原告张建强,男,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石明,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秀丽,女,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强诉被告金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建强诉被告金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