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麦积区桥南新韩居丽格橱柜经营部与被告天水汇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积区桥南新韩居丽格橱柜经营部,天水汇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923号原告:麦积区桥南新韩居丽格橱柜经营部,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经营者:邓晓丽,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现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国,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汇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赵金山,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登云,男,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原告麦积区桥南新韩居丽格橱柜经营部因与被���天水汇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积区桥南新韩居丽格橱柜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原告麦积区桥南新韩居丽格橱柜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