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8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丁世辉、曾世有、林光强、罗春、陈立润、陶用香、邱仕芳、曾世金、陈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丁世辉,曾世有,林光强,罗春,陈立润,陶用香,邱仕芳,曾世金,陈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89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表人陈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丁世辉,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曾世有,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林光强,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罗春,女,1983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陈立润,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陶用香,女,1972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邱仕芳,女,1974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曾世金,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陈立春,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丁世辉、曾世有、林光强、罗春、陈立润、陶用香、邱仕芳、曾世金、陈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林光强所有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现因该车辆经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光强所有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军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茂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