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执恢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解伟、吴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解伟,吴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恢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308号。负责人:姜邗,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涛,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亚梅,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解伟,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吴秀梅,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解伟、吴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解伟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商初字第191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铭琛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