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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小英、刘沛与吴永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英,刘沛,吴永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783号原告刘小英,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30XX****XX。原告刘沛,男,汉族,1998年6月1日出生,住博乐市。身份证号,电话130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特别授权),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丹,女,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电话133XX****XX。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小英、刘沛诉被告吴永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以需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英、刘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英、刘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刘小英、刘沛负担。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