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22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昌华与被告青海盈信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刚察县总工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华,青海盈信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刚察县总工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180号原告李昌华,男,生于1967年12月9日,汉族,系浙江省临海市桥镇。被告青海盈信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海宴县和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MA75205M78。法定代表人郭林岗,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刚察县总工会。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学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322245221050107。负责人刚海。系该工会主席。原告李昌华诉被告青海盈信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刚察县总工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昌华于2017年7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华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625.00元由原告李昌华负担。审判员  杨毛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云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