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良辉与林家峰、成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良辉,林家峰,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117号申请人:郑良辉,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委托代理人:祝卫华,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家峰,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成静,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郑良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家峰、成静价值22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郑良辉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良辉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家峰、成静价值2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郑良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