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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督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福祥、陈国兴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原福祥,陈国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21民督34号申请人:原福祥,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申请人:陈国兴,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申请人原福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原福祥称2012年6月13日被申请人陈国兴借款50000元,约定2012年8月14日归还,但到期未归还,并提供了陈国兴出具的借据一份,要求被申请人陈国兴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国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原福祥人民币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陈国兴负担,暂由申请人原福祥垫付,待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意义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