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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付业平与芦树旺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业平,芦树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业平,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黑龙江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树旺,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欣欣(系芦树旺之妻),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莲丽,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业平因与被上诉人芦树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1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芦树旺否认其担保地位并对借款金额有异议,但其在公安局询问笔录中及付业平第一次起诉时的法院举证指导笔录中的陈述为“鲍金涛的车做抵押,我在中间给担保”、“当时鲍金涛的车放在付业平那做抵押,我才给鲍金涛担保的”,由于芦树旺庭审时主张与笔录相矛盾,原审对此事实未予查清,且借款时案外人鲍金涛(债务人)曾将一辆车放在债权人付业平处,后又用另一辆车予以调换,由于鲍金涛不是本案当事人,对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借款金额、车辆信息等事实不能查清,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楚。二审中,付业平申请追加鲍金涛为共同被告,在芦树旺是否应承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追加借款人鲍金涛为共同被告,能够查实第一辆车是否为鲍金涛本人提供的质物,有利于确定本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重审。上诉人付业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惠灵审 判 员 于 威审 判 员 董春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颜 华书 记 员 王静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