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崔斌、冯振慧与临江市宇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江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斌,冯振慧,临江市宇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江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395号原告:崔斌,女,1992年8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忠,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冯振慧,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忠,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临江市宇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朱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临江市宇成出租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江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主要负责人:徐贵得。崔斌、冯振慧与临江市宇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江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崔斌、冯振慧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斌、冯振慧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崔斌、冯振慧负担。审判员 来逢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