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恢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文治、张景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治,张景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40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治,男,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景汉,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治与被执行人张景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01)辰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民终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2724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355.47元且也联系了申请执行人来领款,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闻 娣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