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桑芝建、许金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桑芝建,许金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110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49号0401-0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4169658M。负责人:赵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芝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许金国,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桑芝建、许金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因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