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铭江与延吉广锋石业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铭江,延吉广锋石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高铭江,男,汉族,1965年2月2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延吉广锋石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邹某,经理。本院在执行高铭江与延吉广锋石业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吉广锋石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开始,,每个月还款给申请执行人高铭江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鑫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