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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何治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何治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何治来,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何治来诉讼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治来的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季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