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占文与李金龙、李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占文,李金龙,李德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2580号原告:于占文,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冲,江苏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龙,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告:李德广,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原告于占文与被告李金龙、李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占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龙、李德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占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万元及利息1万元、律师费20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主张律师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9日起,被告向原告累计借款48万元,双方签署借款保证合同,约定月息2%,在原告向被告给付上述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据。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产生争议时,由合同签署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无奈,遂提起诉讼。被告李金龙未作答辩。被告李德广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原告于占文(甲方、出借款人)与被告李金龙、李德广(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利息为月利率2%,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同日,被告李金龙、李德广向原告于占文出具借款借据、收条各一份,分别载明“本人李金龙、李德广根据与于占文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借到了人民币伍万元整”、“今收到出借款人于占文借款,共计伍万元整”。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于当日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5万元。2016年12月27日,原告于占文(甲方、出借款人)与被告李金龙、李德广(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为6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利息为月利率2%,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同日,被告李金龙、李德广向原告于占文出具借款借据、收条各一份,分别载明“本人李金龙根据与于占文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借到了人民币陆万元整”、“今收到出借款人于占文借款,共计陆万元整”。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于当日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1万元,次日转账给被告李金龙5万元。2017年1月5日,原告于占文(甲方、出借款人)与被告李金龙、李德广(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为2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利息为月利率2%,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同日,被告李金龙、李德广向原告于占文出具借款借据、收条各一份,分别载明“本人李金龙根据与于占文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借到了人民币贰万元”、“今收到出借款人于占文借款,共计贰万元整”。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于当日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2万元。因两被告未归还本案所涉款项,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收条、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于占文与被告李金龙、李德广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归还应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万元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于占文借款13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逾期利息1万元,共计14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90元,由原告于占文负担39元,被告李金龙、李德广负担275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