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东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951号原告: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金雀花园内。法定代表人:王东江,公司经理。被告:赵东伟,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原告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