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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金国冲、侯宗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国冲,侯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金国冲,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侯宗义,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6)冀118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侯宗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宗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宗义在中国工商银行04×××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28.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骐畅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冀1181执1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金国冲,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六甲村人,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幸福家园小区。被执行人侯宗义,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建设南大街130号2号别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6)冀118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侯宗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宗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宗义在中国工商银行46×××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24.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刘骐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