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秦洪与被告乐山友柏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健、丁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洪,乐山友柏建材有限公司,王健,丁敏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541号原告:秦洪,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琴,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友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健。第三人:王健,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晓勇,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第三人:丁敏,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洪与被告乐山友柏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健、丁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秦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秦洪负担。审判员 敖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雪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