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长清与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清,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清。被执行人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卢云。申请执行人刘长清与被执行人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长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18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给付本金45281.43元。执行中,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7台,现以(2017)川0112执824号案件对该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长清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长清本次申请执行本金45281.43元。被执行人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刘长清本金45281.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