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凯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天津市津南区辛庄乡唐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凯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天津市津南区辛庄乡唐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101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凯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胡玉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辛庄乡唐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乡唐庄子村。法定代表人齐向华,主任。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凯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辛庄乡唐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作出(2006)二中民四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5792061.71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06)二中民四初字第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