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一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安国、洛阳享清福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安国,洛阳享清福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洛都整流设备有限公司,李海瑞,张健,刘宏卿,杨利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670号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任董事长。被告:李安国,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享清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00幢1-615。法定代表人:李海瑞,任经理。被告:河南洛都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商都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刘宏卿,任经理。被告:李海瑞,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张健,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刘宏卿,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偃师。被告:杨利霞,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偃师(系刘宏卿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安国、洛阳享清福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洛都整流设备有限公司、李海瑞、张健、刘宏卿、杨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安国、洛阳享清福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洛都整流设备有限公司、李海瑞、张健、刘宏卿、杨利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840元,减半收取13920元,由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