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燕林、吴克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林,吴克亮,刘道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46号申请执行人刘燕林,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申请执行人吴克亮,男,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执行人刘道恒,男,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林、吴克亮与被执行人刘道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道恒财产情况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877.5元,被执行人刘道恒无履行能力,案件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赖春阳审判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