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园园与邯郸市金钻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刘晓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园园,邯郸市金钻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刘晓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502号原告:武园园,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涉县。被告:邯郸市金钻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城镇温州步行街A商-03号。法定代表人:刘录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晓飞,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涉县。原告武园园与被告邯郸市金钻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刘晓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武园园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园园负担。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