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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荣与宗良栋、李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荣,宗良栋,李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361号原告:王志荣,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告:宗良栋,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李传忠,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现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荣与被告宗良栋、李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王志荣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雅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