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40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刘某某2,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柴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