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40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刘某某2,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柴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