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9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西安中齐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齐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026号原告西安中齐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6号创业大厦B708室。法定代表人高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工业园区101号(颜港村)。法定代表人杨桂花,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齐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齐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