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7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楼天英、张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天英,张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楼天英,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张灿,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83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灿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浙江建材厂宿舍14幢1单元401室,建筑面积64.1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6月21日,竞买人沈诣洋以106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灿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浙江建材厂宿舍14幢1单元401室,建筑面积64.1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失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苏大新房估字HZ(2017)第DX04-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沈诣洋(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沈诣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沈诣洋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