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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金平与李飚、郝桂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平,李飚,郝桂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平,男,汉族,1956年9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鹏,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飚,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桂莉,女,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上诉人刘金平因与被上诉人李飚、郝桂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9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93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吉英鸽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