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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榆阳区牛家梁镇边墙村石庄梁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财保12号榆阳区牛家梁镇边墙村石庄梁村民小组,住所地榆阳区牛家梁镇。负责人张占强,系该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亚琴,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薛发林,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榆阳区牛家梁镇边墙村石庄梁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开发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南榆麻路汇金学府苑【预售证号:榆住建预售证第(2015)15号;榆住建预售证第(2014)56号】的1号商业楼中,103号,面积1350.55平方米;201号,面积1479.45平方米;301号,1479.45平方米。2号商业楼中,101号,1798.22平方米;201号,面积1889.04平方米;301号,面积1889.04平方米;401号,面积1777.82平方米。3号商业楼中,101号,面积1176.11平方米;201号,面积1645.43平方米;301号,面积1645.43平方米。并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申请保全的商铺价值大于其诉请标的额,故对其相近价值的商铺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在被申请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南榆麻路汇金学府苑(预售证号:榆住建预售证第(2015)15号;榆住建预售证第(2014)56号)的2号商业楼101号、1798.22平方米;201号、面积1889.04平方米;301号、面积1889.04平方米;401号、面积1777.82平方米。共计四间商业用房,价值约55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继续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转让、出售、抵押、过户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申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