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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茂西与郑祖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西,郑祖位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021号原告:叶茂西,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岩,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祖位,男,194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力权,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茂西与被告郑祖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茂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岩,被告郑祖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力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茂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15)温平执字第853号分配方案;2.依法重新计算执行标的涉及的利息(执行分配方案多计算利息5208695.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8日,平阳法院向叶茂西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文书,告知其在30日内腾空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院××楼××单元××号房屋。叶茂西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由法院处置。既然叶茂西已经按要求向法院交付案涉房屋,应视为其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故法院应依法停止计算利息、滞纳金和罚息。同时,由于法院怠于评估案涉房屋,让叶茂西多支付了利息,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此外,法院加倍计算逾期利息,应当予以扣减。综上,提起本案诉讼,希望法院依法纠正该违法执行行为。被告郑祖位答辩称:1.叶茂西对利息的计算方式有异议,乃是对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异议,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无任何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房屋腾空视为履行,拍卖款到位才算履行完毕;3.由于案涉房屋被北京市朝阳法院首封,平阳法院一直与朝阳法院协商,一直到2016年7-8月份才获得处置权。故叶茂西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而只有一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并无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的必要。在本院受理的(2015)温平执民字第853号案件中,债权人即为郑祖位一人,并无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的必要,故本院出具的《关于对被执行人叶茂西执行案件的分配方案》,名为分配方案,实为告知叶茂西欠债情况及利息计算方式,而利息计算方式属于执行实施权范畴。本案中,叶茂西诉称本院利息计算错误,属于对执行机构利息计算方式(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法院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综上,叶茂西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茂西的起诉。原告叶茂西预交案件受理费48340.8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小博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XX蒙 来源:百度“”